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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机哄抬口罩价格,小心罚款又追责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361人看过


疫情法律丨借机哄抬口罩价格,小心罚款又追责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随着民众对疫情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口罩、消毒水等重要防疫物资在市场上的供应也愈发紧张。该状况导致不少无良商家,特别是一些电商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不顾商业道德,借机恶意抬高口罩、消毒水等相关商品价格,甚至故意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制造恐慌气氛,并大量囤积已经供应非常紧张的口罩等用品,牟取个人私利。这种行为不仅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反对与谴责,也引起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重视,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违法了我国关于价格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关于合理价格制定的通用法规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与本次疫情相关的价格规定主要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最新发布的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4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6条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有“(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并规定对有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的“第3号公告”中也明确了打击囤积防疫用品,串通涨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鼓励人民群众以拨打12315的方式进行举报。

    由于此次疫情爆发属于突发事件,因此价格管控同样可以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增加了有关刑事责任内容,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3号公告”与“指导意见”也是发挥上述两部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指导意见”第2条至第5条分别列举了“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具体行为。其中第5条“(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等四种行为均属于违法抬高防疫用品价格行为。

    民商律师沙立星律师提醒,现在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属于国家重点监管对象,任何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会受到严惩,甚至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同时,民众不要过度恐慌,相信国家,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积极拨打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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