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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无人问,身后四子起,这起遗产纠纷案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25人看过


2003年,时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赶上了拆迁,但那时建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而曹大爷掏不出那么多钱来置换大房子。考虑到曹大爷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曹大爷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后在老人弟弟、妹妹见证下,老人与居委会签署《处理意见》一份,约定了关于养老、遗产处置的相关情况。2019年,曹大爷过世,享年94岁。

居委会在处置遗产过程中,曹大爷30岁之前的婚生子女4位主张遗产分配,与居委会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人生滑稽的一件事莫过于,去世的时候比在世的时候要热闹得多。活着的时候冷冷清清,走了以后,到是热烈隆重,争抢大打出手都有的是。生前,子女们先后遁地;死后,子女如春笋出土!难免让人唏嘘不已。

但是感叹之余,我们也必须正视这其中的问题。

四个子女,选择与老人断绝关系,不管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当老人在世时,老人和子女都同意的情况下,从亲情的角度并无责难一方的必要。

问题在于,既然要断那就断的干干净净,与老人生前断了关系,不尽赡养之责,却在老人百年以后跳出来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财产,这就不免让人笑话了。

法律上,即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子女也无法继承老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未尽赡养之责,何来继承之权?新闻中说“冒出四个子女”,之前埋在土里,现在却冒了出来,冒的可真是时候。只是这么个冒法,不仅于情不容,更于法不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其实质内容就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对16年里尽到了抚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遂判决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的适用顺序是: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其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级最高!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是一个少有的非常有人情味儿的一个判决,即讲清楚了法理,也鼓励了社会组织在照顾老人善始善终就会按约获得约定所得的行为。这份判决不仅维持了正义,更是对遗赠扶养协议在中国推广的一剂助力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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