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女方王某某中学时随其父母移居美国,并加入了美国籍,三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国内某市生活的男方李某某。结婚前,男方在本地名下拥有三家公司和一处房产。女方2016初从美国来南京工作,没有置业,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方,并于同年年底结婚。次年九月生育一子,加入美国籍。婚后由于男方外遇,双方为此争吵而导致感情破裂。女方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孩子的监护权,依法分割男方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金额和增值部分价值。男方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经济条件较好,也要求孩子的监护权,不同意女方分割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的增值和共同还贷部分,理由是还贷部分都是他的父母帮助支付的。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1、孩子归谁监护合适?2、抚养费支付多少?3、房产增值和婚后还贷部分是否分割?最后本案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之下,孩子最终由女方监护和抚养,由男方支付女方孩子抚养费。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
【律师解析】
本律师作为女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和孩子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
1、孩子由女方监护抚养。离婚时孩子只有一岁多,一直由孩子母亲带在身边且跟孩子母亲同为美国籍,而男方工作比较忙碌和家庭责任心较差,无法给孩子提供更好地养护,故建议孩子监护权归女方。法庭采纳了该观点,动员和协调男方放弃了孩子的监护权。
2、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律师代表女方根据调查到的男方实际收入情况和美国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男方每年支付孩子二十万人民币的抚养费。但男方认为抚养费要求过高,虽然名下有几家公司但属于其家族企业,并且营业状况和收入很不稳定,声称只同意每年支付抚养费八万元人民币到孩子满十八周岁。后经法庭调解,根据美国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男方经济状况,由男方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十五万元人民币直到孩子独立生活,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和教育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3、女方放弃分割男方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事实上,近两年房产增值部分不明显,没有必要进行鉴定,故本律师建议女方放弃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但要求男方一次性给与5万元的综合补偿。
【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匡海鲸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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