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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能否再行要求赔偿因强拆房屋导致的损失?

发布者:高昌勃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行政诉讼 |969人看过

在征收拆迁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拒不签约导致被征收房屋被政府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与政府协商就被拆房屋签订了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又就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希望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对于该种情况,法院会支持被征收人的诉求吗?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王某与H市D区政府、H市D区城管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简述

王某在征收范围内有楼房一幢。因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王某迟迟不肯与H市D区政府房屋征收办签约搬迁。H市D区政府遂组织H市D区城管执法局以该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进行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后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王某与H市D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该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并给予其他不动产补偿、损失补助及搬迁奖励等。王某领款后认为其获得的补偿不能涵盖他的损失,遂向H市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H市D区政府、H市D区城管执法局赔偿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裁判

H市中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解决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王某再行要求H市D区政府、H市D区城管执法局重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J省高院。

J省高院二审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王某已就案涉被征收房屋与H市D区政府房屋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王某亦已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其所受到的损害已得到救济。在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领取补偿款后仍存有损害的情况下,其再行请求赔偿于法无据,遂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改编自:(2019)最高法行赔申981号


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前提,而且这种对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质或救济性质的责任,本质上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弥补。如果受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了补偿,就会相应的减免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言,无论是被征收人通过征收补偿获得补偿,还是因被征收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而取得行政赔偿,其就被征收房屋所能得到的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该房屋的价值为限,均是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

就本案而言,王某已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被强拆的被征收房屋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其所受到的损害已得到救济。因此,王某不能再就房屋损失主张赔偿。但是,如王某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强拆行为损害了屋内物品等财物,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又没有涵盖到的,可就该部分损失主张赔偿。

提示:在我们团队服务的征收拆迁项目中,也出现过类似本案的情况,甚至有被征收人签约领款后拒不搬迁而被政府强制腾房拆除的。为了减少强制腾房拆除行为对被征人财物的损害,我们会建议政府:1、在与被征收人签约时,明确腾房限期,逾期未腾房搬迁的,视为自愿抛弃屋内未搬离物品,由政府自行拆除;2、在强制腾房拆除时,注意对屋内物品登记、提存,并拍照、录像取证,避免因损坏被征收人屋内财物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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