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销权未必可任意撤销
一、【案情介绍】
隋某1与刘某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隋某。2017年2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号楼××室有一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双方同意将该处房屋产权赠予给孩子隋某,男方将房屋过户至孩子隋某名下,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女方承担。”2020年1月3日,刘某签署赠与协议,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其本人的份额赠予隋某。但隋某1迟迟不予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将隋某1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三、【律师焦点解读】
1、《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
赠与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可类比合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类似合同的性质,只不过具有人身属性,法律对离婚协议中双方处分的财产范围并无限制,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亦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无论离婚协议所处分的财产是何范围或对子女权益作出何等安排,都不能否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最终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主要目的这一事实。男女双方签字在民政局备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即“男方将房屋过户至孩子隋某名下,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女方承担”。
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隋某1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依据约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可见该约定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对相关财产作出的处理意见,该赠与行为系隋某1将诉争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目的在于以财产补偿方式弥补父母离婚对子女身心所造成的伤害,并为其今后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故其不能行使撤销权,即使以实际行动导致赠与不能,也应赔偿隋某相应的损失。
四、【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隋某1关于涉案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要求撤销赠与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并判决隋某1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号楼××室房屋过户至隋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