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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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的碎碎念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8人看过

        随着北京房产的层层升值,老人去世后,子女因为继承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老人考虑到家庭和谐,就打算在自己生前留一份遗嘱。因为前几年我是北京几个社区的法律顾问,定时会去做法律咨询或讲座,而在那几年的讲座中最受欢迎的也是关于遗嘱的问题,所以,我就说说我们国家对遗嘱的规定以及实际订立遗嘱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遗嘱有五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首先说公证遗嘱,这是我最推荐的一种方式,公证处在做公证遗嘱时,会做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一系列的档案材料,将来发生争议时,会很容易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然后说一下口头遗嘱,这种形式有着严格的场景要求,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处的两个以上见证人,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危急情况是指什么?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立遗嘱人要进手术室了,说了对家里财产的分配,当时有医生护士在场,两个或以上都行,然后进了手术室,出来后一直昏迷,直至去世都没再醒来,这种时候,遗产就可以按照口头遗嘱执行了,当然,当时在场的医生护士也愿意出来做证遗嘱的内容及订立过程。如果从手术室出来后,立遗嘱人醒过来了,这种时候是可以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但没订立,那进手术室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是无效的。所以,口头遗嘱在现实中很少发生。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做证,且在录音时也要录下自己的身份信息,这种形式看起来很简便,但效果并不太好,录音的质量受很多因素影响且录音设备也不好保存,很容易引起争讼,不是很推荐使用。

        接下来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了,这两者的区别不只是立遗嘱人自己书写还是由他人代为书写,在形式要件上,代书遗嘱比自书遗嘱要复杂很多,自书遗嘱只要遗嘱全文均由立遗嘱人书写,最后签名,写年月日,这份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这个地方尤其注意的是最后的年月日都要写明,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因为自书遗嘱发生纠纷的矛盾点主要在于遗嘱的真实性,而2018年有司法解释对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归为了提供遗嘱一方,所以,建议书写自书遗嘱时,如果有条件就录音录像,或者在书写的同一时期尽量留存一些官方的书写笔迹,比如银行单据,或单位必须要求本人签字的材料等。

        代书遗嘱是最近几年发生争讼最多的遗嘱形式,因为其复杂的形式要件并不被非专业法律人才所熟知,而最高院对代书遗嘱又有明确答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最后导致很多原本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而没有被法院认定的代书遗嘱。法律对代书遗嘱的规定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个条款包含的限定信息并不多,但实际操作中,有两点必须要注意,第一,关于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人的限制条件上面说过了,就不赘述了,重点是在场的含义,这个在场是指两个人同时全程在场,也就是说,从立遗嘱之始,两个人就和立遗嘱人在一起,由立遗嘱人不受干扰的表达遗嘱内容,其中一个见证人书写,书写完毕后一定要向立遗嘱人逐字宣读,并询问是否是其意思表示,这个过程两个见证人都不可离开,必须同时在场;第二,关于签字,一定是立遗嘱人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先在遗嘱上签字,然后再由两个见证人分别签字,这个顺序不能错。

        最后,虽然遗嘱形式只有五种,但现实中出现的情况要复杂很多,比如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效力,不会写字按手印的遗嘱怎么认定等等,以后可以一一分析,总之,大家可以针对财产具体情况,及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并最大限度的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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