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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公司法 |1277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如何合法召集


股东会如果召集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将会影响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非常重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依规定按时召开即可,召集,指的是临时股东会议。

召集主体:

①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 执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③ 监事会、监事。

上述召集主体之间存有先后顺序,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只有当其前位召集主体均不召集的情况下,后一顺位的主体才有权召集。


召集通知时间:

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并未明确这15日的起算点,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是以通知到达的时间为准,所以,召集者在拟定会议通知中会议召开的时间时,要考虑在途时间,以确保股东收到的时间与会议召开时相隔15日。

召集通知方式:

如公司章程约定了通知方式,则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如没有约定,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召集人应当穷尽一切送达方式。

召集通知内容:

会议通知除了要明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等必要事项外,还必须明确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审议事项内容须具体、清晰,

法律规定临时股东会议须在召开前15日通知,是为了保障股东有充足的时间为股东会提前准备,保护股东的合法决策权,故,会议通知中明确审议事项,也是为了让股东提前了解,并做好相应的会议准备,进而参会时做出有效决策。


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未设董事会的,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会议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的,由监事主持;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由股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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