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求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初苏某经人介绍意欲向优力维特公司订购电梯一台。2022年1月15日优力维特公司派测量人员去苏某家中实地测量,1月23日双方签订电梯销售合同以及电梯安装合同,1月24日苏某向优力维特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共计114800元。3月7日电梯到货,3月11日开始安装。
安装过程中会因为电梯尺寸需要剔除房屋大梁结构,双方发生争议,停止安装。3月31日苏某与优力维特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变更电梯技术规格重新制作安装,优力维特公司同意免费重新制作,2022年4月6日苏某催问工作人员新电梯何时送到,但当时正值北京疫情严重,运输受限,工作人员称电梯已在北京郊外,但是需要停留15天才可以进京,4月20日电梯运到苏某所在小区,但苏某表示不要电梯了,要求解除合同,优力维特公司退还全部合同款。优力维特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苏某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不同意退款,苏某遂诉诸法庭。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苏某与优力维特公司之间是否已经成立新的合同,就交付的标的物尺寸标准进行了变更?
三、【律师解读】
合同解除,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其中一方在该合同权利义务尚未终止前向另外一方作出的解除且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协议解除。就本案而言,苏某主张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优力维特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大量与苏某微信对话可知,2022年3月合同双方对电梯销售合同内容达成口头变更合意,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优力维特在4月20日交付电梯,也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现苏某在电梯未安装完毕且未验收的情况下,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而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苏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2)京0113民初10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