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婚内出轨,无过错方可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简述】
张某与刘某结婚20年,双方都是高知分子,婚后生活也算有共同语言,但是张某在2010年开始频繁出入各类按摩院、会所等,甚至借着出差的机会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刘某在2019年发现的时候,张某手机中保留的与其约会过的女子高达百人,面对张某疯狂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刘某提出离婚,但是张某认为自己没有重婚也有没有与他人同居,自身的出轨行为并不影响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刘某在2021年正式向海淀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代理思路】
张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是刘某向律师提供了张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多达200多页,足以证实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已经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张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一般要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由法官酌定。
【裁判结果】
法官结合刘某提交的证据,对张某进行询问后,张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法官认为,张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张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张某对刘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法院最终酌定由张某赔偿刘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前四项规定具体明确,很容易理解,但第五项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海淀法院首次适用兜底条款确认多次出轨属于“其他重大过错”,从而判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是顺应社会变更,跟有利于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的保障了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