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附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可见,遗嘱是可以付随义务的,可以在法定的义务之外增加义务。
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财产指定由他人继承时,可以要求继承其财产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遗嘱人附加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都是允许的,但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通过接受或者放弃继承和受遗赠的方式选择是否履行遗嘱所附加的义务,如果接受,则应当履行该义务,如果放弃,则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责任。
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了,那就只有履行了相关义务,才符合取得遗产的条件,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就不符合取得遗产的条件,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