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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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拆迁安置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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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出售了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67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出售了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05164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2397号

【代理律师】张东庐律师(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康先生与琦女士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康先生购买琦女士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一套,合同明确约定了总价款、支付方式及办理过户时间,合同签订后,康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康先生催促琦女士配合办理商业贷款手续,遭到琦女士拒绝。

律师代理康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琦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审理过程中,琦女士称双方签订合同不是她真实意思表示,康先生对签约存在恶意,并使用欺诈手段,导致签约时其没有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人的同意。案件中止,琦女士的爱人另行提起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称琦女士出售房屋他不知情,于是,律师先行代理康先生参与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经过举证质证,康先生胜诉。本案得以继续审理,

庭审中,琦女士又提出种种抗辩意见,称合同存在问题,包括成交价低于市场价、仅支付10万元购房款之日起3日内进行交割、余款支付时间没有作出任何限定等,均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及交易习惯、特点等,并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针对出卖人琦女士的种种理由,律师从事实出发,结合我方证据,最终运用法律一一进行了驳斥,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琦女士协助康先生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康先生名下并向康先生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康先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所以琦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琦女士提出的未得到房屋共有人同意,因为证据不足,也在另案审理中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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