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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2023年09月22日 1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恋爱期间的转账能要回来吗?

【案情摘要】

2022初,董某在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王某,很快两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因董某经济条件较好,经常给王某一些零花钱,数额1002000不等,20226月,王某提出自己刚刚注册了一个纹身的工作室,付完房租再装修资金紧张,希望董某帮自己筹措6万装修款,董某表示自己手头没有这么多钱,但是自己可以从支付宝贷款给王某救急,但是需要王某自己还款,并将支付宝系统显示的每月还款金额截图给了王某,王某对董某万分感谢,承诺自己会每月直接达到董某支付宝账户。20228月王某再次向董某借款,称自己需要进一个纹身设备钱不够,董某又从微信微粒贷贷款给王某,还是计算出了每月的还款数额截图发给王某。202210月,王某再次向董某借款,董某意识到王某可能并不是真的要和自己恋爱结婚,只是为了骗取钱财,遂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并要求王某立刻将支付宝及微信的贷款归还。之后,王某开始不接听董某电话,即便接听电话,也是声称这个钱董某投资自己的纹身店的钱,多次讨要无果后,董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张东庐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沟通了转账的经过,并翻看了双方的大量涉及转账的微信对话。根据微信对话可以确定董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也没有赠与的意向,该款项性质为借款,王某应当归还。

【法院判决】

庭审中,律师针对转账行为发生对象、结合董某贷款当时与王某的微信对话进行了积极地诉讼。虽然王某主张两人是恋爱关系,董某之前也曾给自己零碎的赠与过款项,但因为最后的两笔转账,双方已经达成借款的合意,且王某承诺自己会按时还款。最终法院认为该笔款项性质系借款,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王某仍未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法院判决王某向董某返还借款8万元。

【律师建议】

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转账行为,金额不大,且一般不备注为何款项,一旦分手,多付出的一方必然会觉得自己利益受损。建议在恋爱时候,区分赠与的款项和借款,如果确实是借款,最好是转账时候备注或者让对方承诺还款。所谓好合好散,避免将来对簿公堂。



  • 张东庐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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