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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的房屋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2023年09月04日 1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前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的房屋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106民初14344

【代理律师】张东庐律师、曾继霞律师

【案情摘要】

2019初,张某与乔某谈婚论嫁,乔某母亲提出购买房屋,并直接向张某母亲要求出资,但张某母亲认为自己已经在北京给张某购买了房子, 张某夫妻二人可以居住。乔某母亲认为房屋位置不好,自己需要给女儿再买一套,但房款不够,希望张某家里帮助一下,张某母亲无法拒绝,遂向乔某母亲转账50万元,但并未要求乔某母亲出具借条。后乔某母亲以乔某名义购买了房屋,并将从张某母亲处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乔某一人名下。2022年初张某与乔某协议离婚。张某母亲向乔某母亲提出还款,但乔某母亲认为这是其对自己女儿的赠与,拒绝还款。张某母亲无奈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律师建议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了转账的经过,并翻看了双方的大量微信对话。根据案件事实律师认为,委托人的转账行为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反而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1 款规定,属于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再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张某母亲的转账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律师建议张某本人起诉乔某进行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会更有把握,但张某母亲坚持认为自己当时的转账就是对亲家的借款,并不想将此事牵扯到前儿媳,在释明风险后,律师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庭审中,律师针对转账行为发生对象、结合当时的多段录音,进行了积极地诉讼。但因为缺乏关键的借款合意的证据,最终法院认为该笔款项不是借款,但也不是委托人向乔某本人的赠与,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中法院虽没有明示,但已表明法院态度,即该50万元款项属于委托人对其儿子的赠与,张某有权要求分割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乔某名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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