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签订合同无效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2022年10月28日 1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侯某经涿州某养老服务公司介绍,购买了涿州志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的“京畔健康城项目”的房屋。2018年分次支付了16万5千元的房款,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日交房,后经侯某多方了解,得知该楼盘目前没有房屋预售证,侯某遂要求退房,但开发商保证可以取得预售证,不同意退房,无奈之下,侯某找到律师。

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在涿州住建委网站查询被告预售证情况,确定被告确实无预售证,遂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涿州市人民法院。律师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而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告应一并承担因隐瞒预售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全部购房款,但是对于侯某主张的5万元损失,因为考虑到侯某自己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候是明知案涉房屋不具备预售证等手续,依然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法院综合调整支持了侯某的利息损失。

  • 张东庐律师团队
  • 18610650271
  • 1110120********45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A座二层
  • 5年 入驻华律
  • 4次(优于85.7%的律所) 用户采纳
  • 3次(优于87.96%的律所) 用户点赞
  • 16582分(优于97.23%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15篇(优于96.67%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