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唐某花费10万元购买了北京某温泉酒店20年内每年度固定时间段内一个房间的使用权(即时权),然后将前2年的时权以18000元价格转让给酒店代为经营。酒店分8期支付转让款,2年后唐某再以10万元将剩余十八年的时权一次性转让给酒店。但因为经营不好,酒店在到期后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唐某时权转让款,经多次协商无果,唐某委托律师诉讼。
律师接手委托后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唐某与温泉酒店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的是唐某购买温泉酒店特定房屋时权,在合同到期后,再将时权转让给温泉酒店。但是从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唐某的称述可确定,该合同本质为唐某出借资金并取得固定收益,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为10万元,前两年利息18000元已支付,合同到期后,温泉酒店应返还借款。该合同类型虽然在民法典中无明确规定,但交易模式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的法律行为。律师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温泉酒店按期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