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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借款本金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2022年10月24日 8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15日,徐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8%,借款期限3年,徐某向王某出具50万元借款的借条,并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王某作为担保,王某在扣除第一年利息4万元后,实际交付徐某46万元。2022年1月15日借款到期后,徐某表示如果王某将房产证归还于他,则自己可以房产抵押贷款后归还王某的借款,王某拒绝,并找到律师决意起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委托人王某的证据,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王某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并有转账记录为证,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借贷合同关系。但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转账记录与借条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所以王某只能以46万元为基准向徐某主张还款金额及相关利息。另外关于双方约定的利率,因为不超过4倍的LRP,所以也是合法的利率,依法应被保护。

徐某以自己的房产证被王某持有,导致自己无法通过贷款来偿还王某借款为由拒绝还款,王某担心法官会要求王某将房产证归还给徐某,这样自己的债权更无法实现。律师打消了王某的顾虑,归还房产证和民间借贷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产生的诉讼请求,法官不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处理归还房产证问题。

律师按照确定的诉讼请求及时向王某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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