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慧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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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钱慧安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徐X,女,1988年3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张X与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春华独任审判。2021年1月4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的妻子为朋友关系,2018年3月被告因需买车向原告借款59000元,后又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余元,共计81000元。同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在2019年2月份归还。后被告的父亲归还了1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徐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被告徐X为购买陕A×××**车辆借用原告农行信用卡刷卡59000元。

2018年11月14日,为确认上述借款,被告徐X向原告张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徐X向张X借人民币81000(捌万壹千元),于2019年2月份还。被告徐X在下方签字确认。

庭审中,原告张X陈述:关于借款构成,除上述59000元购车款外,原告还通过其老婆朋友王**曦的信用卡刷卡套现给被告32900元,以上共计91900元。后其与被告进行了对账,扣除被告陆续归还的借款本金10900元,双方确认剩余的借款本金为81000元。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32900元已实际交付被告。

另查明,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父亲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1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及其配偶还款5000元、5000元,另有现金还款8000元,以上合计18000元。

以上事实,由借条、信用卡账单、手机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完税证明、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信用卡账单、手机截屏、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完税证明、发票以及当庭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已将59000元款项交付给被告,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余款32900元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徐X,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59000元。又因庭审中原告认可借款后被告陆续向其归还借款本金10900元,被告父亲代被告向其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故被告徐X还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1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请求,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徐X应以3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301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X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XX,帐号:62×××6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673元,由原告张X负担452元,被告徐X负担1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微信1855049799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常年资深民、商法律师,法院诉讼、商务谈判、文书代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离婚、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