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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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的儿女越多,年老时父母越没人赡养,在农村有这种现象吗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89人看过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里兄弟姐妹间、长辈与晚辈间关系相处和睦,遇到困难或者需要帮助的时候,亲戚能施以援手,长此以往,家族将越来越壮大,人口会越来越多,并形成良性循环,家族就会越来越兴盛。

但是,任何货币都是有两面性的,家里人口越多,人际关系就会越复杂,即大家常说的“人多口杂”,一旦某些事情处理不当或不被家里人理解时,往往就会爆发家庭内部矛盾,在农村,兄弟姐妹间的房子有90%以上都是相邻而居,彼此关系不好时,就会彼此打冷战不相往来,更有甚者还会在自家门前修筑高墙来达到“眼不见心不烦”的“老死不相往来”的处世局面。从上周法官拒绝人情官司被同乡同学杀害便可见一斑#法官拒绝人情官司遭同乡杀害#

农村是熟人化社会,人情世故远比在城市“网格化”的陌生人社会复杂.......

言归正传,在农村抚养的儿女越多,年老时父母越没人赡养,是真的吗?#子女拒绝赡养老人,该怎么办#

诚然,在农村这种现象是存在的,至少在编者老家所在的农村是存在这种现象的,“三个和尚没水喝”其实也就是说的这个道理,在抚养老人的问题上,儿女们也会有自己的小心思和小算盘,深怕自己多抚养和支付费用而吃亏。在儿媳与公婆关系不和谐时,此种现象将更为明显。

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子女间往往会签订赡养协议分年或者分配赡养父母,当然这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老人,如果老人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如果年迈,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的,所有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另外,在农村,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是法律上来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部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对部分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属于无效约定。即使签订了赡养老人的协议,但每个子女仍然有对父母赡养的法定义务,当某个子女赡养不当或者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母或者出现矛盾时,其他子女应当及时肩负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法律与人情需兼顾,这样才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家庭教育#

编者:郭先志律师,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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