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发挥律师在群体性案件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 本《指导意见》所说的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律师应依法接受委托,在其受托范围内为群体性案件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也可以作为有关机关、企事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处理和解决群体性纠纷,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