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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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新冠疫情下捐赠扣除额的税法有关规定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经济仲裁 |1675人看过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企业和个人通过捐款捐物的方式传达了自己的一份爱心。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捐赠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全额税前扣除,现结合案例对我国税收捐赠的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假设郭某2020年的工资收入为50万元,劳务报酬为20万元,稿酬为10万元,无其他收入,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20203月,郭某为支持疫情防控捐赠了价值5万元的口罩;202010月,郭某向某红会捐赠现金30万元(非疫情原因)。请问:(1)郭某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2)郭某怎样在捐赠金额的最大化的情况下,怎样才能达到最优?

解答:最新规定,鉴于个人捐赠通常发生在年度中间,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所得按月(季)预扣预缴税款时,可以预扣除捐赠支出,次年再汇算清缴,进行全面扣除;

在上述案例中,郭某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20×(1-20%+10×(1-20%)×70%-6=65.6(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65.6×30%=19.68(万元)。

对于郭某因疫情捐赠的5万元口罩费用:按照新规规定,此5万元可以全额进行扣除。

对于郭某向某红会捐赠的现金30万元(非疫情原因),因30万元大于郭某的捐赠扣除限额,因此不能扣除全部金额,只能扣除郭某的捐赠限额:19.68万元,剩余的30万元-19.68万元=10.32万元。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郭某2020年全年发生捐赠支出35万元中,可以扣除24.68万元,剩余的捐赠额10.32万则不能扣除,这部分捐赠额就需要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郭某扣除捐赠支出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5.6-5-19.68=40.92(万元),郭某向某红会捐赠的现金30万元(非疫情原因)中,若金额调整为19.68万元,则为捐赠最大化的情况,对自己最优。当然,郭某也可以把向某红会多捐赠的10.32万元用于疫情捐赠,也可以达到少交个税的目的。

结论:在个人“收入少,捐赠多”的情况下,超过法律规定的捐赠限额是要列入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并运用好税收知识,才能使个人利益最大化!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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