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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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告诉你:发生交通事故到底该咋赔?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395人看过

车多了,交通事故多了,赔偿纠纷也多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般只涉及到这两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今天就和大家讲一讲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到底该咋陪?

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 

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系数: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即:一级伤残赔偿金额=赔偿基数×赔偿年限×赔偿系数100%;二级伤残赔偿金额=赔偿基数×赔偿年限×赔偿系数90%;……十级伤残赔偿金额=赔偿基数×赔偿年限×赔偿系数10%。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住院期间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且数额确定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

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患者病情、住院时间、病例及诊断证明建议休息时间综合确定;有误工期鉴定的,按着鉴定结论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月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收入畸高的,计算标准一般不超过同行业平均工资的三倍。

6、护理费:家属护理的,日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计算;聘用护工的,日护理费一般按就医医院所在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根据患者病情、住院时间、病例及诊断证明的陪护建议综合判断;有护理期鉴定的,按着鉴定结论确定。

7、定残后护理费(即日常护理):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全部护理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要根据护理依赖程度赔偿受害人的日常护理费。考虑致害人的负担问题,日常护理费一般不宜按着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计算,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亲属是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适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来确定日常护理费;有的地区也按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确定日常护理费,但都要考虑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二十年后,日常护理费继续发生的,可以另行主张。

8、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天数。

9、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是否建议加强营养的意见确定。事故发生地营养费标准×住院天数。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确定标准×抚养年限。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更换次数。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或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

12、康复费和后期治疗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3、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受害人的损伤虽然不构成伤残等级,但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的,也会考虑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一般按受诉法院地区一般的裁判标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酌定。

1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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