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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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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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

作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4次举报

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

(1)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

1、民事诉讼中以时为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计算。《民诉解释》第125

例如: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如果在450申请诉前保全,第一个小时为5点。同理,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57日法院立案登记,6个月审限的第一天应为58日。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例如:2018年五一节,国家放假3天:430日、51日和52日。判决上诉期为15天,正好第15日为51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53日递交上诉状,则没有超过审理期限。

3、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递公司邮寄的,不算过期。

例如:判决上诉期为15天,正好第15日为201861日。原告在527日通过邮寄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实际到达法院的时间已经是201868日,原告的上诉行为有效,因为只要在届满前交邮的哪怕寄到法院已经过期,也不算过期,邮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


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16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