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计算:
(1)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
1、民事诉讼中以时为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计算。《民诉解释》第125条
例如: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如果在4:50申请诉前保全,第一个小时为5点。同理,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5月7日法院立案登记,6个月审限的第一天应为5月8日。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例如:2018年五一节,国家放假3天:4月30日、5月1日和5月2日。判决上诉期为15天,正好第15日为5月1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5月3日递交上诉状,则没有超过审理期限。
3、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递公司邮寄的,不算过期。
例如:判决上诉期为15天,正好第15日为2018年6月1日。原告在5月27日通过邮寄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实际到达法院的时间已经是2018年6月8日,原告的上诉行为有效,因为只要在届满前交邮的哪怕寄到法院已经过期,也不算过期,邮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