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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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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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索赔目前原则上不予支持

作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4次举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索赔目前原则上不予支持

最高人法院司法解释: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综合多方面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16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