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为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和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法律依据限于《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即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具体是指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据此,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可以申请支付令。理由在于:申请支付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简便快捷地督促债务人偿还金钱债务,以快速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券。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申请支付令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给付的金钱数额要确定,而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往往不确定。加之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不需要提供证据,而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往往双方争议很大,由此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