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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承担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举证责任

作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0次举报

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应承担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告诉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告诉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证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弓金秋驾驶苏MFA177货车,在京沪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碾压到一铁质品物件后造成车辆侧翻,原告丁启章单纯被甩出车外,随后弓金秋从事故车辆中爬出,在此之后,主国平驾驶鲁QB1423号牵引车与苏MFA177号货车相撞从而发生第二起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材料,由于在第二起事故发生前,丁启章、弓金秋已离开苏MFA177号货车,故本案原告在事故中受伤与第二起交通事故无关。以上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系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法院认为,养护公路、保障公路安全通行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尽的法定义务,高速公路时一种全封闭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该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确保高速公路符合通行技术标准和良好的通行环境,负有及时清理路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机动车辆在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后,即享有适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力。本案被告江苏京沪高速公司因对高速公路上遗落的障碍物没有及时清除,未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确定,江苏京沪高速公司对原告转账的赔偿项目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弓金秋作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对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未能及时发现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丁启章提出被告江苏京沪高速公司和被告弓金秋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感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方》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系由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由于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故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16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