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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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1028人看过

雇员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但在如何处理上,一直存在争议。《人事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审批实践中,如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仍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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