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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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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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

作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5次举报

雇员因劳务而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但在如何处理上,一直存在争议。《人事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审批实践中,如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仍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来处理。


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616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