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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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范本(二)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742人看过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现在提供一下公证债权文书的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公证债权文书范本(二)

抵押人:XXX(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XXX(以下称乙方)

营业场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公证事项:抵押合同。

        甲、乙双方于日前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前面的《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XXX市XXX路XXX号XXX号楼XXX室的房产依法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于乙方,作为按期归还乙方人民币XXX万元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抵押物价值为XXX万元。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乙方的债权未受清偿时,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愿意无条件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抵押人XXX与抵押权人XXX分别于XXX年XXX月XXX日、XXX年XXX月XXX日在XXX市签订了前面的《抵押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盖章属实。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书赋予前面的《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执行期限自乙方XXX债权未受清偿之日起一年之内。在此期限内,乙方有权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省XXX市公证处

公证员:XXX(签章)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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