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录用该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一般应当累计计算其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种情况外,在一般情形下,虽然对于新用人单位而言,该劳动者是新录用的员工,但是其工作年限仍应该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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