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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债务纠纷如何认定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453人看过

 最近网上有很多人咨询关于“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债务纠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这一法律问题,那么婚姻期间的债务纠纷如何认定的呢?今天就来谈一谈婚姻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

  

  一、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范围

  

  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通过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是否共享了债务的利益来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履行法定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3、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 用于自身或者夫妻一方治病或者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借债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

  

  但也有特殊情况:

  

  1、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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