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402人看过


  对于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很多人都不知道解除这种关系的时候应该怎么分配?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配?的相关法律内容。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进行分配?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里的共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双方显然不具有家庭关系,该共有应当为“按份共有”,显然,《婚姻法》与《物权法》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进行分配?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