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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区别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行政复议 |496人看过


  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有哪些呢?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区别?经过上级批准的复议和诉讼被告不同?

  

  经过上级批准的复议复议机关应该是批准机关的上级。而如果提起诉讼则只需要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署名机关做被告。为什么是这样呢?其他原来很简单。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如果复议机关就是批准机关,那么复议就是摆设不可能起到真正的救济作用了。所以如果复议,则是批准机关的上级。对于诉讼而言,则不会出现这样问他。因为诉讼受理的机关是法院。和原来批准的机关没有必然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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