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被莫名的注册为公司的老板,自己却不知道,自己却要为公司承担风险,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如何做呢?就此 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通过出具委托书的形式,由他人也可按注册登记所需材料提交即可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工商部门仅形式审查公司登记的申请材料,并不审查被委托人是否获得真实的授权,也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
另一方面,身份证管理方面的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建成统一、联网的失效身份证登记系统,大量的遗失身份证仍然能够正常读取身份信息。这就为冒用身份信息提供了“制度便利”。
一旦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设立企业后,出现了所谓的“被老板”状况。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直接的风险就是将承担公司设立时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极端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现行法律规定,“被老板”的当事人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救济途径:
1、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
2、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