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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另行起诉如何处理?

发布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离婚 |693人看过


  什么是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原因有哪些?如果一个案子中可能掺杂着另外的案子。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就此关于另行起诉的相关内容来给大家普及一下。

  

  一、什么是另行起诉

  

  简而言之,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

  

  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二、实务中的常见情况:

  

  (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乙提出甲还欠乙购货款,是买卖合同纠纷。

  

  如果甲乙调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甲支付乙货款,乙只能另案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二)暂时没有证据的情况: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只能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如果原告的伤情还需二次手术,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一般只有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案由不一样的其他案件不能合并审理,即必须另行起诉。 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或者本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也可以告知原告另行向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起诉。另案起诉的民事诉讼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独立的起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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