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被告:井XX
原告徐州XX公司诉被告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19000元及利息(第一笔3000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从2020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笔60000元约定是2019年7月17日还清,约定利率是日千分之五,主张利息从2019年7月17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第三笔56000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从2020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分别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借到119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据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井XX辩称:都是虚拟转账记录,没有实际转账记录,但是我有很多实际转账记录。借据是真实的,但是当时写借据的时候这个钱没有给到我本人,欠费是真的,但是没有那么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井XX在经营徐州XX期间,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徐州XX公司魏群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还款计划账单还款。打到以下XXXXX2019.2.3”当天原告通过案外人赵XX向被告交付3000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徐州XX公司现金陆万元整(¥60000)用于充值南洋XX部账户,此款于7月17日前全款还清,逾期按日利率千分之五记息。魏群借款人南洋区井XX2019.4.17”当日,该账户余额显示欠费54191.60036元,当日显示该账户充值60000元,充值后账户余额为5808.399643元。2019年5月28日,被告井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徐州XX公司现金伍万陆仟元整,用于充值南洋账户,用派费抵扣。借款人:井XX2019.5.28”。当日该账户余额显示欠费55621.17272元。另查明,南洋XX部2019年2月份结余3471.08元,于2019年3月27日充值到南洋XX部账户;2019年3、4月份无结余;5月份结余396.62元,于2019年6月28日充值到南洋XX部账户;6月份结余4727.21元,于2019年7月25日充值到南洋XX部账户,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该账户余额显示欠费58934.64695元。还查明,被告井XX实际经营南洋XX部至2019年7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引发本案诉讼。
经相关信息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的原告涉嫌刑事犯罪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借条、借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南洋XX部账户流水明细、南洋XX部二、三、四、五、六月明细账、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查询打印件、关联案件查询打印件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3000元借条,原被告双方对于借贷关系均无异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关于利息,该借条上并未载明利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该笔借款实际约定了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对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关于60000元借条,被告向原告方出具了借条并且载明了借款的交付方式为充值账户,而实际上该账户在借款当天亦确实充值了60000元,对于原被告之间该笔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该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违约责任为逾期日利率千分之五计息,被告应当支付该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关于56000元借条,该借条实际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南洋XX部账户的结算,虽然该账户并未显示实际充值56000元,但原告方已经明确表示对于该账户欠费在56000元范围内放弃追索,就该部分仅主张借贷关系,该主张亦符合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该借条中并未载明对于利息的约定,原告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确实约定了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XX公司借款本金11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1年4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1年4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1年4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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