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的说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有这样一个案例,司机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行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可在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