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慧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情形下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朱文慧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278人看过

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的说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
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有这样一个案例,司机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行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可在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
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五、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例,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与前女友保持婚外情关系被妻子发现。双方协商不成,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经审理,在综合判定丈夫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后,判决支持了妻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