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 |
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 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
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 正常提供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最低工资包含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但是最低限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未正常提供劳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同时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
相关依据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