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有一怪,欠钱的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除了职业的套路贷选手,普通老百姓基于情分也好,想收点高额利息也罢,把钱借出去的时候痛痛快快,把钱收回来的时候坎坎坷坷。
身边有好多朋友都向笔者咨询过这样的问题,借款人给我的打的欠条有用吗?我能不能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认栽吧,不甘心,有些是都是起早贪黑挣来的,有些则是老两口的养老钱。不认吧,无能为力,反正说好的本息是要不回来。拖五六年悬而未决的有之,图省心只把本金要回来的有之,一不小心过了诉讼时效的也有之。
通过分析这些借条,可以发现,这个行业中不仅存在着套路贷,“套路借”也是屡见不鲜,一般套路如下四种。作为出借人,一定要谨慎的审查以下事项,谨防被套路。
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具体而言,有的借款人以绰号、昵称、小名或者曾用名出具借据,有的故意将名字写成错别字,还有的在打借条、签名时潦潦草草。打借条的时候,大家彼此熟识,一团和气,对于这些小名、昵称、绰号、曾用名以及借条中的错别字心照不宣,你知我知,却不曾想这其实是借款人精心编造的陷阱。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借人起诉到了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势必会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原告的出借人必须举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基于此,特做如下提醒打借条时尽量核对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并予以复印件。为了避免日后找不着借款人,还应该将借款人的现、常住家庭住址、紧急联系人及住址等相关信息一并附上。
2、债务人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借款,但以个人的名义打条。《最高人民法院<< span="">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此,一部分借款人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往往以个人借款为名行夫妻共同举债之实。
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还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借款,这直接关系到偿债的能力和偿还的可能。因此,在出借钱款时,首先要搞清楚借款人是否已婚。如果是未婚或是参加工作不久的职场小白的话,那么偿债的能力显然就比较单薄,出借大额款项时显然得掂量掂量,三思而行。如果借款人已婚,那么就必须得搞清楚对方是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借款,以及借款用途是什么。因此,为了维护出借人本人的合法权益,借款用途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务必要让夫妻二人双双签字画押。在熟人、亲人之间,这样的要求可能有些许的“过分”,但在这样一个风险社会里,实属无奈之举。当然,如果确实有驳双方情面,可考虑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为共同生活、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以此来反证夫妻共同借款事实的存在。
3、口头上约定利息,借条上不体现。出借人出借钱款,一般都是因为吝啬的银行们给的利息少的可怜,因此当听到借款人月息2分甚至以上的利息承兑时,难免两眼直冒绿光,于是乎常常火急火燎的就把钱出借给了借款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借款人往往利用了出借人的这种心态,也巧妙的利用了他们的“无知”,故意不将上述利息的约定体现在纸面上,这就为出借人日后索要利息留下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败诉的风险。由此可知,将利息写在借条上有多么的重要。
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就意味着,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24%以内(包含本数)的利息是合法的,但也不能过高,否则约定再高也无益、更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口头约定担保财产,甚至将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或复印件交给出借人,但不办理登记。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为了能从出借人处借到钱,在借钱时往往会对自有资产吹嘘一番,这有债权那有豪宅,如此云云。同时,还会将自己某一处房产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甚至原件交于出借人,以示诚意和担保。同时在借条中约定,如借款到期不能还款,愿以该房产抵债。这种情况下,出借人通常爽快的出借钱款,自认为出借钱款一事天衣无缝,万无一失。等到借款到期,借款人推三阻四,无法偿还,出借人则一门心思琢磨着折价、变卖借款人的抵押物。殊不知,我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咨询律师,得知房产证等不动产是需要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时,才呜呼哀哉,追悔莫及。因此,如果说借款人声称用个人房产来担保自己该笔欠款的话,那么作为出借人来说,心动不如行动,务必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
不过,即使在上述情况下,抵押权虽然无法实现,但掌握了借款人的财产线索毕竟有益无害。有了这些财产线索,诉讼过程中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在判决生效后就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关于借条的常见问题,简单做上述梳理,希望能抛砖引玉,供大家思考、批评、指正。
作者: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