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军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7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XX。
XXX诉讼请求:
1、李XX、张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95000元,及利息17252.43元、罚息273300.63元、复息5877.42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2.李XX、王XX、李XX、何XX在其担保的88万元数额范围内,李X在其担保的30万元数额范围内,李X在其担保的295000元数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XXX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李XX、王XX、李XX、何XX、李X、李X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0月17日,李XX填写了小微贷款申请表,向XXX申请小微贷款295万元,并要求开通周转易功能,张XX作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在申请表中签名,李XX、王XX、李XX、何XX、李X、李X作为抵押人在申请表中签名。2012年11月7日,XXX分别与李XX、李XX、王XX、李XX、何XX、李X、李X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XXX授信李XX2**万元,授信期间为6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若借款人到期未按照足额偿还贷款,XXX有权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加收50%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李XX、王XX、李XX、何XX以其共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XX房屋,李X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XX房屋,李X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XX房屋,共同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双方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最高债权数额分别登记为88万元、30万元、29.5万元,XXX取得他项权证,证号分别为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合庐字第××号。2012年11月12日,李XX与XXX签订《周转易协议书》,在授信协议项下开通“周转易”功能“直接转账”模式,每笔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8%。上述合同签订后,XXX按约向李XX授信295万元,李XX使用周转易“一卡通”进行循环贷款。但XXX于2013年向李XX发放的贷款295万元到期后,李XX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XX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李XX、王XX、李XX、何XX在庭审中辩称:
李XX、王XX、李XX、何XX抵押担保的88万元本金已经偿还,XXX应该将他项解除,并归还房产证。李XX尚欠的利息数额不清楚,88万元本金对应的利息数额XXX也没有举证证明,如果应该由被告承担也愿意偿还。
李X在庭审中辩称:
李X愿意偿还本金,但利息一直是李XX在支付,李X也是今年才知道拖欠利息的情况,XXX一直没有通知李X要偿还利息,李X不愿意偿还利息。
法院认为:
涉案合同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XXX发放了借款,李XX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偿还相应借款本息。张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XX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李XX、王XX、李XX、何XX、李X、李X在合同中仅作为抵押人签名,以抵押房产在他项权登记的最高额债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而并未提供保证担保,无需对李XX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李XX、王XX、李XX、何XX已经向XXX偿还借款88万元,故其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因他项权证中仅登记最高债权数额为88万元,故对于超过88万元的债权,XXX对李XX、王XX、李XX、何XX提供的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李XX、王XX、李XX、何XX也无需向XXX支付超出88万元以外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