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7年1月28日17时10分许,吴X洁驾驶浙C132YC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凃X香、李X琴、涂X峰、王X英、吴X霖、吴X美(核7人,实载7人),从茅坪镇(贵州省湄潭县)桂花村板房往茅坪镇街上方向行驶,行驶至板房—茅坪5公里+700米(小地名:大溪沟)处时,所驾车在上坡及右转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倒退,坠入行驶方向左侧155.5米高悬崖,车辆翻滚过程中,车体将甩出车外的王X英、李X琴、凃X香挤压,造成浙C132YC号小型普通客车驶乘人员王X英、李X琴、凃X香、涂X峰死亡,吴X洁、吴X霖、吴X美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湄潭县交警大队“遵公交认字【2017】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当事人吴X洁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凃X香、李X琴、涂X峰、王X英、吴X霖、吴X美无责任。
吴X洁驾驶的浙C132YC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责险(50万)以及驾乘险(每坐1万)。
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受害者及死者家属支付了6万元的赔偿金。至于车辆翻滚过程中,车体将甩出车外王X英、李X琴、凃X香挤压造成的死亡后果,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
现在死者王X英、李X琴、凃X香的家属,前来律所委托严文治律师为其办理,律师通过调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后,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在翻滚过程中,车体将甩出车外的王X英、李X琴、凃X香挤压死亡,是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文作者系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该案死者家属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