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
妻子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
丈夫生前用微信向“第三者”转账19万!
还能不能追回?
近日,崇阳县法院就妥善调处了
一起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2020年,已婚人士老王与离异单身的小美在江苏某市足浴店相识,随后俩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老王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小美192749元,并购买了价值23492元珠宝、衣物。2021年6月,老王因病死亡,后老王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在其手机上发现转账记录及购买珠宝、衣物的支付交易明细。2022年1月,老王的妻子阿淑将小美告至崇阳县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小美返还21624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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