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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刘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谢星虹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伟、谢星虹,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刘先霞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谢星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以其交通事故受伤未获赔偿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830.82元(变更后)。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答辩称: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但想分期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5月12日12时40分左右,刘某某推行无牌手推车在福瑞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由北往南方向逆行推行至沁园街交叉口处时,与在福瑞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该处的由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宁波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天。2021年8月17日,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王某某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日、45日、45日。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垫付任何费用。

本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4445.53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本院据此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2日,主张伙食补助费2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原告根据每天30元的标准主张45天的营养费1350元,本院予以认定。

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4554.62元(70742元/365天×2天+70742元/365天/2×43天)。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护理费为4041元(住院193元/天×2天+出院85元/天×43天)。

5.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23580.67元(70742元/12个月×4个月)。鉴定机构建议原告伤后误工期为120日,本院根据原告工作性质酌情认定误工费为21600元(180元/天×120天)。

6.鉴定费:原告提供鉴定费票据主张鉴定费700元,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合计为32336.53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费用汇总清单、诊断意见书、门诊病历、报告单、医疗费发票、平台收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王某某的经济损失32336.53元,应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336.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4元,被告刘某某负担3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星虹,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711012694,业务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