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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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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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教育培训机构)

发布者:赵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1日|分类:求学教育 |654人看过


答辩意见

(教育培训机构)

审判员

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夏孔华的委托,指派赵军律师为夏孔华的代理律师。经过庭前调查,参加庭审、质证、辩论,现在根据本案的案情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清楚。

1、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4月27日订立了积分落户培训合作协议。但现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教育培训的资质。而教育培训合同是指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教育培训机构接受教育,两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教育培训机构还教育培训的义务,教育机构负有按照相关教育法规以及与学生之间的约定为受教育培训者提供教学的义务。本案中,天津京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与原告订立的积分落户培训合作协议属教育培训合同的性质,且原告作为受教育培训者已履行了交纳全额学费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学习的服务。

2、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第一条:甲方收取乙方培训费用,其中考务费、培训费、全程代办费。该条款明确表明甲方应该提供培训,但甲方没有提供任何服务。

3、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甲方应该为乙方办理积分落户,但在法庭上甲方也已经明确办理不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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