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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关于退伙的规定

发布者:赵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1日|分类:合伙联营 |1991人看过


合伙企业法》关于退伙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所以,你要分割财产之前,要先看看自己是不是也有无限连带责任要承担。

因为,在你们的合伙关系续存期间,即使你退伙了,由于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你还是要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本人建议你搞清上述问题之后,写一个解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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