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磊律师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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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借条追回欠款,民间借贷看律师如何帮你维权。

发布者:张爱磊|时间:2020年04月07日|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案件当事人需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未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5分计算,该约定超过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币525元,由被告甘名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民间借贷较为普遍,债权债务纠纷也较为多发,很多债权人往往没有借条,或者难以追讨欠款,对于这些多发问题和纠纷,要及时咨询律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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