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爱磊|时间:2020年04月07日|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案件当事人需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未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民间借贷较为普遍,债权债务纠纷也较为多发,很多债权人往往没有借条,或者难以追讨欠款,对于这些多发问题和纠纷,要及时咨询律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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