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斌律师

  • 执业资质:1131120**********

  • 执业机构: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详解——婚姻家庭编<七>

发布者:顾斌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62人看过


有顾律,没顾虑!

大家好,我是顾律。

 

今天继续为大家讲解婚姻家庭编“家庭关系”这一章节。

 

婚姻家庭编——家庭关系<中篇>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间的法定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基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配偶可以与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血亲并列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且,配偶继承财产时,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唯有确定了配偶的遗产范围,才能进一步对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一对夫妻之中一人去世,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存款等有二分之一属于在世的一方;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如果另有父母二人、子女一人,那么在世的配偶可以继承剩余二人之一共同财产的四分之一,以上合计夫妻共同财产的四分之三。

 

另外,有不少人咨询死亡赔偿金的相关问题,关涉家庭关系篇的部分,我想对大家进行释明。死亡赔偿金是法律规定的,由加害人给被害人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这也就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绝不是死者本人,因而也不能归为遗产。被害人近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基于法律规定直接成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而非继承。

比如某甲死亡,加害人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100万元。那么,这笔钱原则上应当由某甲的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而非像一般法定继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配偶先分割50万元,再均等分配。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两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说明。顾律就日常咨询中最常见的几个问题作简单的归纳说明。

 

其一,一方婚前积蓄在结婚之后购买了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不可以。所谓千变万化不离本源,纵然婚前积蓄变换了价值存在的形式,但七十二变的孙悟空还是孙悟空,只要有证据证明该财产的来源系个人婚前财产,就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二,接上一个问题,个人财产的数额该如何认定呢?按照所购房屋、车辆价值进行认定?还是按照婚前积蓄的数额认定?这就涉及到“投资的收益”这这一规定。经济不断繁荣,财产增值保值的手段也日益增多,投资收益的来源也越来越丰富。

 

如果夫妻一方利用婚前积蓄存了个十年定期存款,离婚时的利息收入不是投资收益;还是婚前积蓄,如果买了一套生活居住用房,离婚时涨了50万,这也不是投资收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羊群,在婚后不久薅羊绒卖了50万,这也不是投资收益;以上这些收入属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未添附夫妻生活中另一方的劳务付出,因此依旧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利用婚前积蓄买了股票、基金、投资性住房或者商铺呢?这些行为带来的财产收益往往可以称得上“投资的收益”,在离婚过程的财产分割中,收益部分应当按照共同财产来分割。

 

其三、有朋友咨询问,婚后对方同意将婚前房产的产权登记中加上我的名字,是否可以将婚前的房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最新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当然,但书内容也对该撤销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就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公益、道义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所以,只是口头答应加名字,甚至签了协议约定加上对方的姓名,也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唯有落实到变更登记上,才能真正实现物权变更、公示的效力。

 

其四、还是关于房产归属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当前经济环境下房价回落是渺渺无望的,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结婚买房堪称人生一劫,不止是年轻人的一劫,更是万千父母的人生一劫,甚至是举家借款,债台高筑。高昂的结婚成本与连年攀升的离婚率碰撞出的房产归属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后,父母给夫妻二人购买的房产,登记着夫妻二人的姓名,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最高法在民法典修订中的建议是:没有特别约定的,归受赠一方所有。在闪婚闪离现象丛生的当今社会,貌似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社会一般认识。毕竟,绝大部分父母为子女买房终归还是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

 

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是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一般而言,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也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以上是夫妻关系中关于共同财产部分的规定,下一篇讲解共同债务问题。

 

有顾律,没顾虑!

我们下期再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