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
负责人:刘X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卿,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珍,女,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彪,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中,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彪,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涛,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彪,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X昆,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审被告:杨X强,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珍、杨X中、杨X涛及原审被告杨X昆、杨X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9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盛天平财险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异议金额为570220元;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法律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本次事故中白云芳和杨晓冉的户籍性质均为农业,截止目前其居住地增村镇杨马村并未进行社区改造,依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精神,居住地仍为农村的,仍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另杨晓冉为未成年,其户籍性质应随监护人的户籍性质而定,杨晓冉虽在城镇寄宿就读,但其本身并无收入,作为学生必然涉及两个长假期(寒暑假),寒暑假必然不会在学校居住,不符合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情况,必然也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是城镇的条件,所以不应适用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法律依据不足。
2、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多人指三人以上(含三人),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多人也是指三人以上。本案中造成了两人死亡,不符合多人的标准,且该条文也说的可以而非必然,也要区分情况而定,故不能按照该规定扩大解释。综上,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张X珍、杨X中、杨X涛答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一、杨晓冉自2017年9月开始至今在城镇寄宿上学,其经常居住地系城镇,并常年在城镇消费,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项立法的本意在于贯彻同命同价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完全符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日印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实施方案规定的精神,每个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得到平等保护,取消城乡差异,尊重敬畏生命,是立法的进步。反之,若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且同命不同价,将会延伸出其他社会矛盾,明显违背现行立法本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白云芳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杨X昆、杨X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X珍、杨X中、杨X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5万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1246020.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1、2019年10月31日20时10分许,杨X强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及杨X昆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沿新赵线由南向北行驶,两车间距为5.23米,行驶至7公里+500米处时,杨X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与由东向南转弯白云芳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致使白云芳、杨晓冉被甩出三轮车外倒于地面,随后驶来的杨X昆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骑压白云芳、杨晓冉,造成白云芳、杨晓冉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X强、杨X昆共同负主要责任,白云芳负次要责任,杨晓冉无责任。
2、杨X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杨X昆驾驶的冀A×××××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3、死者白云芳于1976年9月5日出生,原告张X珍于1951年10月25日出生,是其母亲,原告杨X中是其丈夫,原告杨X涛是其儿子。死者杨晓冉于2006年9月20日出生,原告杨X中是其父亲。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杨晓冉的损失部分。
1、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35738元/年×20年=714760元。提供居民户口簿1份及尚西集团尚西小学、藁城区尚西中学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杨晓冉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此寄宿就读小学,2019年9月1日始在此寄宿就读中学。被告对以上证据未提异议,但认为此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杨晓冉虽系农村户籍,但其自2017年9月始在城镇寄宿上学,其经常居住地系城镇并在城镇消费,故原告方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支持原告主张。
2、原告主张丧葬费37887.5元,一审法院支持。
3、原告主张处理杨晓冉死亡事宜的住宿费、交通费5000元。被告以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而不予认可。此两项费用确已实际发生,酌定支持300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以杨X强、杨X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而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采纳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二、关于白云芳的损失部分。
1、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35738元/年×20年=714760元。白云芳系农村户籍,但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主张。
2、原告主张丧葬费37887.5元,一审法院支持。
3、原告主张张X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3483元/年.人×12年÷4人=70449元。依本案证据,被扶养人张X珍系农村居民,其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扶养人生活费支持12373元/年.人×12年÷4人=37119元。
4、原告主张处理白云芳死亡事宜的住宿费、交通费5000元。被告以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而不予认可。此两项费用确已实际发生,酌定支持30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以杨X强、杨X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而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采纳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经审查该认定程序合法,所作结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杨X强、杨X昆对此认定书有异议的辩称,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不予采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杨X强、杨X昆共同负主要责任
。一、关于杨晓冉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其近亲属原告杨X中有诉权。其损失:
1、死亡赔偿金714760元,
2、丧葬费37887.5元,
3、处理杨晓冉死亡事宜的住宿费、交通费3000元。以上合计755647.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承担55000元。不足部分755637.5元-110000元=645647.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在所承保的两份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645647.5元×70%=451953.25元。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的赔偿不影响本案原告的诉求。故庭审中,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关于从赔偿款中扣除已理赔部分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二、关于白云芳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其近亲属原告张X珍、杨X中、杨X涛有诉权。其损失:1、死亡赔偿金714760元,2、丧葬费37887.5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37119元,4、处理白云芳死亡事宜的住宿费、交通费3000元。以上合计792766.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承担55000元。不足部分792766.5元-110000元=682766.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在所承保的两份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682766.5元×70%=477936.55元。原告应获赔损失已由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公司承担,本案中,被告杨X强、杨X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X中处理杨晓冉死亡事宜的住宿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失共计561953.25元。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X珍、杨X中、杨X涛处理白云芳死亡事宜的住宿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损失共计587936.55元。三、本案中,被告杨X强、杨X昆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1601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07元,保全费2040元,由被告杨X强、杨X昆均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另查明,2020年4月22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安盛天平财险公司。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杨晓冉死亡赔偿金,在一审中提供了藁城区尚西小学、藁城区尚西中学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了杨晓冉的学籍信息,以证明杨晓冉自2017年9月起持续在城镇就学的事实。因杨晓冉在城镇上学多年,其生活、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其户籍在农村,但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根据以上事实情况,原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杨晓冉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据此可知,同一侵权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不分地域,不分城镇和农村,也体现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平等性。本案交通事故另一名受害人杨晓冉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白云芳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当前司法精神。综上所述,安安盛天平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