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靖锋律师
赵靖锋律师
四川-成都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并存怎么处理

作者:赵靖锋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7次举报


一、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并存怎么处理


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并存,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赵靖锋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清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 目前担任包括三一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