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问题解答(一)

发布者:王京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1019人看过

以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为视角

1、问:春节假期该如何确定?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从全国层面来讲,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若在此期间未提供劳动,则正常发放工资;如提供了劳动,应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双倍工资,而非三倍工资。此外,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期间到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人员,因疫情滞留的,延长至2月14日正常上班。

2、问:治疗期、隔离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员工工资?

答: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按病假支付工资),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无过错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医疗期或隔离期满。

但因返郑自行在家隔离7天或14天的,用人单位可在灵活用工基础上,适当酌减劳动报酬。

3、问: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的劝导员工复工,员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依法予以处理(即依据劳动法第39条“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警告信等。

4、问:用人单位不提供口罩,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返岗?

答:从道德层面上讲,用人单位有提供口罩的义务。但从法律上,这并非劳动合同履行的要件,故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返岗。

只不过,根据郑州市政府2月6日发布的第10号公告,拟复工用人单位需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反恐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并且要制定复工方案等,全部工作准备就绪,还要由用人单位书面向审核小组提出复工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审核通过才可复工。如此硬核的把控,如接到通知,大家可以放心复工。

5、问:未复工前的期间算什么性质?

答:春节假期作为法定节假日,只能由国务院予以掌握。由于目前疫情不容乐观,各地都在延长复工期间,在此之前,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用人单位实施灵活用工措施,进行远程办公等方式,错时、弹性用工,该期间属于正常日。

6、问:违规复工,有何风险?

答:不但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拘)。

7、问: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员工提供劳动,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员工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方执行。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起算,暂时未有明确意见。

8、问:感染肺炎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答:需要区分不同人员。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防疫、治疗、消毒等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肺炎或因感染肺炎而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但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因其本职工作与防疫无关,在工作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就河南地区而言,很难认定为工伤。但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感染肺炎,单位可能因为没有履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消毒、防疫检查、配备口罩)而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有特别规定,因到湖北省出差而感染肺炎的,视同工伤。

9、问: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怎么办?

答:根据《意见》的精神,参照《劳动合同法》41条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条件确定经营苦难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民主的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不需要直接和职工协商)协商延期支付,尽可能的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帮助用人单位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如用人单位之前并无职工代表,目前又不具备选举条件,可以考虑在微信群或其他办公软件,要求不同部门、分公司选出10%-30%的员工作为代表。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依规定享受2019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稳岗补贴,用人单位应注意及时申报。

10、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剂使用员工年度内的其他休息日?如年假等。

答:可视情况灵活进行调休。

12、问:远程办公期间,如何对员工进行管理?

答:可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要求,也可通过日报、周报等成果反馈的形式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管,不建议采取视频监管方式,员工在家办公应更加注意对用人单位知产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13、问:劳动合同能否中止履行?

答:如果《劳动合同》有关于中止履行的事先约定,可通过另行签订协议的方式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并可按照约定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等,疫情结束后再返岗。

14、问:疫情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答:中止,疫情结束后恢复。

15、问:用人单位确实无力经营,如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解除合同?

答: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此,要注意程序性条件,即与劳动协商进行调职、调岗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尽可能维持劳动关系。此种情形解除需要支付N或N+1的经济补偿金。

16、问:员工隐瞒病情或者行程史、接触史,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若员工因隐瞒上述情况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未涉及刑事责任,但因隐瞒行程或者接触史,造成病情传播、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如造成单位全员隔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必须事先通过员工手册、单位规章制度等做出规定,否则不得援引。

上述两种情形,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