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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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的权利请求人,其“误工费”的主张能否支持?

发布者:杨智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335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8日,王某某驾驶贵 EVQ80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敬南镇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16时10分左,行驶至兴义市敬南田坝路口时,与正在左转弯由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刘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事故。事故发生后,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作出第5223016201703399 号交通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所驾驶的贵 EVQ806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该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后的 2017年 12 月23日,刘某、王某某王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支付刘某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生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各项费用 122000 元。原告住院期间,王某某垫付有医疗费 31460.88 元。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总计345470.83元,其中1、医疗费89457.83元(三次医疗费88426.53+检查费1031.3元);2、误工费 527天(从 2017年12 月18日住院

2019年5月28日第二次出院)×145 元=76415元;3、护理费527天(从2017年12月18日住院起至 2019年5月28 日第二次出院×120元=632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9 天(三次住院实际天数)×100元=8900元; 5、营养费527天(从2017年12月18日住院起至 2019年5月28日第二次出院)×50元=26350元;6、伤残赔偿金34404元/年×20年X0.1=68808元;7、鉴定费1300元; 8、后续治疗费6000 元;9、精神抚慰金3000元;10、交通费2000 元。根据此次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认定,故请求被告根据本次交通事故损失 345470.83元扣减122000元后按70%比例扣减王某某垫付有医疗费 31460.88元由被告承担,即(345470.83元-122000元)×70%-31460.88元(垫付)=124968.7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综上所述,现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令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124968.7 元。

律师观点:

本律师受被告王某某委托,为被告代为答辩: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认可,误工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受伤时是 61 岁已经不符合误工的请求该项不予支持; 对于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有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限”存在不客观、不实际的认定,而原告从第一次手术出院后能自行护理,因此护理期限过长,应当以黔西南州中医院出院病历记载“建议休息3个月”为准计算。

审判结果:

一、由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赔偿 3527.25元;

二、驳回刘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件受理费 924元,减半收取 462元,由刘某负担 362元,王某某承担 100 元。

办案总结:

原告主张:1、医疗费89457.83元(三次医疗费88426.53+检查费1031.3元);2、误工费 527天×145 元=76415元;3、护理费527天×120元=632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9 天×100元=8900元; 5、营养费527天×50元=26350元;6、伤残赔偿金34404元/年×20年X0.1=68808元;7、鉴定费1300元; 8、后续治疗费6000 元;9、精神抚慰金3000元;10、交通费2000 元。共计损失 345470.83元

可是,被告认为:其中误工费不以支持;护理费营养费均为527天过长,建议以3个月计算;还有其他费用因证据不充分等辩解。最后,法院综合裁判为185774.63 比原告主张数额少16万元。

律师体会:

作为本案被告代理人,开庭前必须做好一下工作:熟悉案情,认真剖析原告的每一项主张,并查阅相关法律和司法判例;有必要琢磨《司法鉴定》所认定的结论,尽最大努力发现该鉴定是否存在缺陷?或者瑕疵?这样,你庭上的辩解会显得非同寻常,重要是你的观点和说理极有可能影响审理法官和信服法官。最后,不仅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还会赢得法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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