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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的内容及整理顺序,以及在医疗相关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发布者:杨智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747人看过

一、病历资料的内容及整理顺序:

1.住院病案首页及住院证、病案内容目录表;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出院记录或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或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4.入院记录;  

5.病程记录(按页数次序顺排);  

6.术前小结;  

7.术前讨论记录;  

8.手术审批书(手术报审记录);  

9.手术知情同意书;  

10.麻醉知情同意书、围手术期镇痛知情同意书;  

11.麻醉前评估及计划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12.麻醉记录(或待产记录);  

13.麻醉复苏护理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14.手术清点记录;  

15.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16.手术记录(或产时记录)、医用耗材合格证粘贴单;  

17.术后病程记录(或产后记录);  

18.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19.医患沟通记录、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0.会诊记录;  

21.病危(重)通知书;  

22.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23.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24.药品、诊疗项目、耗材使用知情同意书;  

25.特殊治疗记录单;  

26.转运交接单;  

27.ICU记录单、各类监测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28.患者护理记录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29.病理资料(按日期先后顺排);  

30.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按分类及日期先后顺排)  

31.血尿粪常规、临床化学免疫微生物检验报告、其他检查资料;

32.长期医嘱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33.临时医嘱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34.体温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35.入院宣教、其他诊疗资料,死亡患者的门诊病历;  

36.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二、病历资料在医疗案件(含民事、行政及刑事)中的作用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规定。

(二)事实依据:

1、病历是指医务(含医生、护士)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记录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和处理措施的记载,事后可以还原患者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过程;

2、真实完整的病历可证明医方诊疗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若病历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3、通过病历的记载可以看出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过程,可以作为患者身体伤害程度及赔偿依据,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有关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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