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资料的内容及整理顺序:
1.住院病案首页及住院证、病案内容目录表;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出院记录或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或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4.入院记录;
5.病程记录(按页数次序顺排);
6.术前小结;
7.术前讨论记录;
8.手术审批书(手术报审记录);
9.手术知情同意书;
10.麻醉知情同意书、围手术期镇痛知情同意书;
11.麻醉前评估及计划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12.麻醉记录(或待产记录);
13.麻醉复苏护理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14.手术清点记录;
15.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16.手术记录(或产时记录)、医用耗材合格证粘贴单;
17.术后病程记录(或产后记录);
18.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19.医患沟通记录、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0.会诊记录;
21.病危(重)通知书;
22.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23.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
24.药品、诊疗项目、耗材使用知情同意书;
25.特殊治疗记录单;
26.转运交接单;
27.ICU记录单、各类监测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28.患者护理记录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29.病理资料(按日期先后顺排);
30.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按分类及日期先后顺排)
31.血尿粪常规、临床化学免疫微生物检验报告、其他检查资料;
32.长期医嘱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33.临时医嘱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34.体温单(按页数次序顺排);
35.入院宣教、其他诊疗资料,死亡患者的门诊病历;
36.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二、病历资料在医疗案件(含民事、行政及刑事)中的作用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规定。
(二)事实依据:
1、病历是指医务(含医生、护士)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记录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和处理措施的记载,事后可以还原患者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过程;
2、真实完整的病历可证明医方诊疗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若病历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3、通过病历的记载可以看出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过程,可以作为患者身体伤害程度及赔偿依据,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有关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判定依据。